水質控制: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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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香港的污水處理

污水是本港水污染的主要成因。市民產生的污水,來自住宅、辦公室、食肆及工廠。飼養禽畜的農場也會排放污水。來自市區範圍以及鄉郊地區肥沃土地的徑流,也是造成水污染的原因。

污水內的污染物計有:
浮在水面且不美觀的固體物質,如紙張及碎片;
在分解時耗用水中氧氣的有機物質;
影響公眾健康的細菌;
會嚴重毒害魚類的氨;
導致海藻過量生長的氮,有時氮更會造成紅潮;
有毒金屬,可以積聚在沉積物,毒害海洋生物及海鮮。
 
污水處理水平、最終的排放方法及地點,均會決定廢水在排放後會否對海洋造成不良的環境影響。本港大部分廢水先經由污水渠收集,然後進行隔篩及去除砂礫的程序,以清除污水內較大的固體物質;再經由專門設計的排放口排放。我們更採取下列的方法處理部分污水:
一級處理(沉澱),以去除污水內約三成的有機物質;
化學處理,以去除污水內超逾六成的有機物質;
生物處理,以去除污水內達九成的有機物質、氨及部分氮;
消毒,以提供遠較上述程序為佳的細菌去除效果。
現有技術是可以去除污水內大部分的污染物。不過,隨著處理水平逐級提升,所涉及的費用會劇增。如果這些費用昂貴的技術未能相應地對環境造成明顯的改善,所投資的公帑便可能並非用得其所。任何污水處理策略的目標,都是在於確保污水在得到適當的處理及排放後,不會對水生資源,或人類所享用的海洋及內陸水域資源造成不良影響。
 
到目前為止,為解決這些問題曾採取的措施包括:
 
源頭管制
污水排放受《水污染管制條例》規管,該條例確保所有排入污水系統的污水符合指定標準,特別是工業廢水不能含有過量有毒物質。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的化學廢物管制計劃,化學廢物必須由持牌收集商收集,並運往持有效牌照的設施棄置。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的禽畜廢物管制計劃,公眾只可在某些地區飼養禽畜,並需按有關計劃指定的標準收集或處理禽畜廢物。
 
收集廢水
更換舊污水渠及設置新污水渠,確保廢水不會排入河道、泳灘或海堤一帶。每區的污水收集整體計劃,亦確保收集的廢水可輸往污水處理廠。
 
圖表1: 顯示在淺水灣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實施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的效果。
 
廢水處理
由於當局已在海港周圍進行有關工程,加上在全港各區實施污水收集整體計劃工程,經高級處理的污水量,已由一九八九年的約8000萬立方米,增至二○○二年經二級處理或化學強化一級污水處理的約6.5億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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