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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污水處理服務的成本

要改善污水收集及處理系統,政府需要持續投入資金,亦會令社會的額外經常開支上升:

自一九八九年起,政府已投資了約318億元興建污水收集及處理的基礎設施,其中82億元已用於淨化海港計劃的第一期工程。
全港的污水收集及處理系統的經常營運費用,已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6億3,900萬元增加至二○○二至二○○三年度的16億3,300萬元。
當淨化海港計劃的第一期系統於二○○一年年底全面啟用之後,能夠享有先進污水處理系統的人口已增加至300萬,而得到高級處理的污水量每年增加3億3,000萬立方米,至於經常費用則會增加大約4億9,000萬元。

 

 

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資本投資,一直由政府從公共收入中撥款支付。在一九九五年之前,污水處理服務的經常費用也是全部由一般公共收入支付的。

在一九九五年,當局開始徵收排污費,以彌補污水處理服務的營運及維修保養費用。排污費用是按耗食水量計算,當時的收費為每立方米收費1.20元,至今從未改變。

在住宅用戶每四個月的帳單中,首12立方米的食水用量可豁免徵收排污費。沒有接駁公共污水網絡的住宅,可獲豁免。

由於個別行業產生污染濃度較高的污水,政府亦徵收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以額外處理該些污水。

起初,污水處理收費是按污水處理服務的經常費用釐定的。自推行以來,服務的覆蓋範圍及質素均有大幅改善,但排污費水平卻沒有相應提高,以彌補有關改善的開支。透過徵收排污費以彌補經常費用的比例已迅速下降。
   
 
   

在二○○二至二○○三年度,在16億3,300萬元的全部經常費用中,污水處理收費只能收回約成本的三成,超過11億元的赤字需由一般公共收入支付。

排污費對公眾造成的影響不大。在二○○二至二○○三年度,75%的食水用戶每月只需支付少於15元的費用。

儘管當局可以繼續從公共收入撥款來補貼不斷上升的污水處理經常費用,但這會增加現有的公共收入的壓力。這會導致增加稅款,或減省原本用作其他公共服務的開支。這兩種情況均不理想。

此外,這還涉及一個原則的問題,就是為何納稅人必須補貼使用污水處理系統的大部分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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